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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

来源:网络 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7-03-13

  一般来说,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应该经案件审判生效后才执行,但是在一些案件中,待审判生效后执行会威胁到原告的权益,所以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。那么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?

 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

 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0条的相关规定,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  1、当事人提出申请

  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、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,而是否急需,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。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,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。

  2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

 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。裁定先予执行,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,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。

  因此,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。

  “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”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,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,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,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、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。

  所谓“严重影响”,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、生活需要,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,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。

  3、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

 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,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,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,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,不能裁定先予执行。

  另外,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,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申请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,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,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。

 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,不得提起上诉,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,应执行回转,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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